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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34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栋**楼。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LU****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段,被民警查获。为逃避检查,邹某甲谎称自己是邹某乙,被民警识破。民警对被告人邹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邹某甲的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无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被查获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谎报身份信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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