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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4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6时51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Z****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水官高速龙岗收费站出口处(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5.2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Z****号车曾途径武深高速公路以及水官高速公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伯友

2020年9月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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