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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鄂K****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1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云梦县**加油站路段时,与对向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220.28毫克/100毫升)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邹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 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拘役五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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