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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方某某等人在松滋市**镇**路刘某某经营的餐馆店内吃晚饭,席间,邹某某饮用白酒约一两,饭后邹某某驾驶其妻弟周某某的鄂D****H号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G35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427公里处时,被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委托松滋市**镇**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到**派出所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5月13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查获地点示意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73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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