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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宿舍。2015年7月因酒驾被蔡甸区交通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在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丰村邹家畈邹生桥家吃饭饮酒,20时4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驾驶鄂A****C红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准备回家,沿武汉市蔡甸区永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永安大街88号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邹某某当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涉案车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邹某某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抽血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宿舍,联系电话1898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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