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川市城隍镇一路公交车路段,与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鄂A*****小型轿车剐蹭,造成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5.电子数据;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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