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房**楼**室。2012年7月20日,因盗伐林木罪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
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侦查机关 |
将乐县公安局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12月4日20时59分,被告人邹金付醉酒驾驶闽G5V**号二轮摩托车自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高家庄饭店往龟山安置房方向行驶,行至府前路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33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 |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
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
|
检察员:黄朝颖 2021年1月20日 |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房**楼**室,联系电话:138********;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