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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村**组,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甲饮酒后驾驶鄂J*****途径永安尼葛工业园中瑞公司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郑某某驾驶闽G*****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甲离开现场。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于2020年1月14日0时许主动到永安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  锋

                         检察官助理:郑  翔

                                                                                     

                         二○二○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厂宿舍。

2.随案移送卷宗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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