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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邹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3503211973********

出生日期

1973年**月**日

现住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1021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苏A5****小型越野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方猎狼KTV出发,往黄石镇大唐酒店方向行驶,途经黄石镇石兴街岔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18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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