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为苏AG****)沿邳州市泰山路延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官湖镇东方木业交易市场门前时,撞至陈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邹某某受伤。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0.5mg/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接警单详细信息;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1张,证据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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