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沪瑞线2757公里大板桥西冲小学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邹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99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12.99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2519****。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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