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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9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Y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丹路良登红绿灯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E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另行处理)来到现场顶替其为肇事者,于 2020年5月14日,邹某某前往交警部门投案,并坦白其为肇事者且系醉驾。

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黄某某、甘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邹某某给黄某某、甘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得到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甘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7月28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厂**宿舍,联系电话:1392770****;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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