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5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皖L*****号小型面包车沿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乡路**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4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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