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与圣城街路口处时,被寿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2020年4月12日,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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