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进联合路西141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渊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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