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幢**单元**。2011年7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开县(现为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 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因本案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10月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建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驾驶渝F7****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同事秦某某等人,沿沪瑞线由**驶往**,途径沪瑞线326KM550M(**镇**开发区路口)与于某某驾驶的苏F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刮碰;在停车放下秦某某等人后,其独自驾车继续前行,紧接着就碰撞该路段施工隔离护栏,致使隔离护栏砸到现场安全员程某某,造成两车、护栏损坏及程某某、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仍驾车逃逸至沪瑞线328KM800路段处致该车辆侧翻,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流转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徐某某、傅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秦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建德市公安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建德市公安局调取事故路段的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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