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与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一KTV内饮酒唱歌后驾驶牌号为湘NOGP**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经天星中路与府星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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