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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08时39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的红黑色金城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羊区**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检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8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3月27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22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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