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锡**物资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里**号。被告人邹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10月7日被无锡市交警支队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惠山区饮酒后,于10月10日13时04分许,驾驶苏B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山区**路**路口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邹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抽取邹某某血液样本送交无锡币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mg(乙醇)/100ml(血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详细信息表、调解协议、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晶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里**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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