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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排**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会昌县**镇**村出发,返回**的住处。当日2时39分许,沿会昌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放在路口中间井盖上的石块和锥桶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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