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市**办事处**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工友在中牟县**镇一夜市吃饭饮酒后回到宿舍,在宿舍又与工友饮酒,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沿中牟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0mg/100m,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供述;4、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住河南省**市**办事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