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乡**村驶往卢氏县**小区,行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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