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55分,被告人邹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悟县吕王镇建新街自北向南行驶至57号门口路段,因操作不当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邹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从送检的邹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丙、邹某乙、肖某甲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5.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悟县**镇**村**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32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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