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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园**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邹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饭店饮酒,后于当日15时10分许驾驶湘******小车从**路**路附近的**茶楼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段时,湘******小车撞上路边的樟树,造成被告人邹某某受伤、湘******的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邹某某自称为车上乘客,试图逃避检查。后民警将其带至天心区交警大队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承认为车辆驾驶人。随后民警于2019年9月24日17时55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毫克/100毫升。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邹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邹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六)项,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两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园**栋**单元**候审,联系方式1822990****;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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