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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餐馆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1时3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的维也纳酒店地下车库出口驶出准备右转上中意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共享小溜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6.血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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