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湛江市官渡镇**汽车配件店老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铭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粤G6P****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向海滨大道方向行驶,2时13分许途径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依法将邹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4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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