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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小学,****县人,现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年**月**日**时**分,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线128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的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9.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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