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6〕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同月24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温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道滘镇开设赌场期间,为了得到时任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的被告人邹某某的庇护,通过原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民警黄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邹某某说情,提出赌场每开一天给邹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邹表示同意。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温某某等人在道滘镇大罗沙村、金牛村等地开设赌场,并多次通过黄某某行贿邹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6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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