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街道**社区**组。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虚构“能低价买到茅台酒”、“有茅台酒现货”等事实,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诱饵,骗取周某某、焦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购买茅台酒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593600元,并将骗取的货款用于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和焦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30714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货款人民币427200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倪某某货款人民币360000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康某某货款人民币1089600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货款人民币995400元。案发前,被告人邹某某分二次归还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20000元。
6.2019年12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货款人民币528000元。
7.2020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货款人民币33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前科查询、银行转账明细、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胡某甲、陈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焦某某、张某甲、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手机截屏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邹某某的情节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雯
检察官助理:胡重阳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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