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失火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天长市**沙发厂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飞翔、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邹某某租赁天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房三层用于经营天长市**沙发厂,为扩大沙发加工区域,其又在**厂房一层东侧通道上,采用泡沫夹芯板、彩钢瓦违规搭建厂房,用于加工生产易燃的沙发。2019年5月24日20时38分许,该违规搭建的厂房起火燃烧,并因火势蔓延,烧毁、烧损了**厂房一层由天长市**地板经营部、天长市**建材经营部等7家商户租用存放的板材、建筑装饰材料及天长市**电子厂和**公司的部分财产。

案发后,经天长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上述火灾系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安徽省天长市消防大队送检的上述火场残留物熔痕分别为局部高温作用形成的熔痕和为火烧熔痕;经安徽省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火灾受损物品损失金额为3948697.07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火灾事故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6.辨认等笔录:火灾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