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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4**1652,汉族,中专学历,**矿**队工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许,三和派出所接警**小区**区20-2704室有纠纷。被害人张某某(系**派出所所长)等人出警到现场,向报警人胡某某、被告人邹某某表明身份后,对邹某某和胡某某依法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邹某某与胡某某仍在争吵,邹某某突然从走廊窗台拿出一把菜刀,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准备夺下菜刀,遭到邹某某激烈反抗。邹某某还撕咬、辱骂民警,导致张某某、崔某某、程某某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的物证照片;

2.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人民警察证件、病情证明书、病历、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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