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1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7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接分局110指挥中心报称有人使用假币的警情后,派员出警赶至的报警地点处理警情。该所出警民警李某甲和辅警王某某到达报警地武汉市汉阳区**鲜风生活超市后,该超市后勤负责人洪某某当场指认被告人邹某某使用了100元假币在该超市内购物,被告人邹某某当即将假币撕毁。见此,民警李某甲口头传唤邹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其带上警车。当警车行至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江汉二桥街派出所门口时,被告人邹某某拒绝下车,民警李某甲欲将其拉出车时遭到被告人邹某某激烈抗拒,抗拒中,被告人邹某某将民警李某甲脸部抓伤,左右手背咬伤。随即,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邹某某控制,并将被告人邹某某带进派出所,在路过该所大厅时,被告人邹某某又无故将民警李某乙踢伤。当日,被告人邹某某被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警务综合平台接出警记录、被侵害民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洪某某的证言; 4.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电话询问记录;5.现场视频;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含光碟4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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