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道**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6************,汉族,小学文化,崇义县**酒店负责人。曾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6年12月4日被崇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传洪,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多次介绍、容留袁某某、李某某等8名卖淫人员,在其经营的崇义县**酒店内按照15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抽成牟利。卖淫人员收取150元,邹某某即从中抽取50元,收取200元则从中抽取70元,收取600元则从中抽取100元,收取650元则从中抽取150元。期间,邹某某累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9年10月23日凌晨,卖淫人员袁某某在崇义县**酒店内向嫖客邱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邹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0月2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身为旅馆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散卷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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