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租住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出租房,容留凌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夏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巡警大队)侦查人员到被告人邹某某出租房中,将邹某某传唤到案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等书证;
2. 证人凌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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