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罗浩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郭某甲在邹某某位于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二楼房间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下同)。
2、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和郭某甲在建水县临安镇古城KTV内娱乐时,遇着陆某某,薛某某、邹某某和郭某乙。后邹某某、郭某甲两人共同出资并由邹某某购买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邹某某分别邀约陆某某,薛某某、邹某某和郭某乙于2020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来到邹某某位于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里。之后六人在邹某某家二楼上邹某某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和郭某甲共同出资并由邹某某出面购买了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二楼邹某某的房间内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陆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相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1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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