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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小明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退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和吸毒人员夏某某驾车到中江县城一个叫“小青”(在逃)的贩卖人员手中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随后邹某某邀约夏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到其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容留夏某某、谢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夏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书证: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等;4.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住三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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