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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城区**路“**”店**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路“**”店**楼其房间内,容留谢某某、覃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路“**”店**楼其房间内,容留谢某某、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路“**”店**楼其房间内,容留谢某某、覃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1日,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计算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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