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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7时,被告人邹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卧室容留未成年人何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 :李俊涵 

2020年11月19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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