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路**号附**号旁居民楼**。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在其租房(位于武隆区**街道**路**号附**号旁居民楼**)中及**公寓**房间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自己也参与吸食。2020年6月3日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了犯罪事实。经尿液检测,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中:
1.5月11日,邹某某在**公寓**号房间容留熊某某、卢某某吸食;
2.5月26日,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甲吸食;
3.6月2日晚上,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甲吸食,次日凌晨,邹某某再次在其家中,容留陈某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租赁协议、住宿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熊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 张润链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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