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9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严某某(已行政处罚)分别出200元,由严某某向一名叫罗某某的男子(在逃)购买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邹某某在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道**号**栋**座**房的家中先制作好吸毒工具。当天20时许,严某某、陈某某两人携带购买的冰毒来到被告人邹某某的家中,随后邹某某、严某某、陈某某一起在邹某某的房间吸食冰毒。当天22时许,吸毒人员曾某某也来到被告人邹某某的住处,与邹某某以及吸毒人员严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1次容留3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之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