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673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南昌县**镇**小区其驾驶的小车内,与黄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在南昌市船山路一巷子口附近其驾驶的小车内,与黄某某、曾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3.202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南昌县**镇**小区其驾驶的小车内,与黄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邹某某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劝说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权场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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