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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其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桃源县**街道“月亮城商务酒店”,在其所开的房间内,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庄某某、廖某某、高某某等吸食海洛因、冰毒。

1、2019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桃源县**街道“月亮城商务酒店”3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桃源县**街道“月亮城商务酒店”30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邹某某在桃源县**街道“月亮城商务酒店”303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5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桃源县**街道“月亮城商务酒店”301房容留吸毒人员阙某某、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1年1月14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常德市戒毒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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