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现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府**栋**房的被害人付某某通过网络QQ联系一个卖银行卡的人,以约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QQ号:2522****,昵称:**老店,银行卡号:62305200801********,户名:邹某某,身份证4401831998********,联系电话156********),收到对方邮寄过来的银行卡后,8月9日,被害人付某某在其家中跟一买家约定每个比特币以82000元人民币出售,对方购买8.5个比特币并转账703,098元人民币到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害人付某某查询到钱款到账后便将8.5个比特币转给对方,约两分钟后,付某某再次查询银行卡发现703,098元人民币被转移到一个名为“上海**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上,遂报警。经查,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其为了贩卖银行卡非法获利,于2019年7月期间在广州四大银行以其真实身份办理了银行卡、U盾等资料,并将其中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卡号:62305200801********)贩卖给一陌生男子,非法获利约300至400元人民币;此外,受该男子指使,邹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以其真实姓名开具了上海**销售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且在发现账户异常冻结该账户后曾于2019年8月15日、8月19日两次为解冻该基金账户进行人脸识别操作。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南岗支行申请资料修改、异号挂失补卡(银行卡号为62305200801********),8月16日邹某某又再次申请异号挂失补卡、补办网银证书等,(根据银行注明:异号换卡时,原借记卡已签合约变更到新卡号前,将无法完成资金结算)此举将产生导致被害人付某某无法操控跟踪银行卡62305200801********上的资金。对此,被告人邹某某辩称修改银行资料并挂失银行卡系受购卡人指使,其不知也不管有何不良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六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基金系统的年度对账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操作信息、基金客服系统登录IP地址等,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交易记录及开户资料、注销资料、变更记录、申请资料修改、异号挂失补卡等材料,快递单相关信息,购买比特币的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广东安正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6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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