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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家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互娱**大联盟APP开设赌场,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帮助郭某某等人管理赌博平台财务账目、防止玩家作弊、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赌资、与**互娱平台代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对接技术问题等工作。邹某某和张某某领取每月3万元的工资并参与**大联盟平台利润分成,共获利15万元。

2020年5月,邹某某等人在得知帮助郭某某在**互娱**大联盟APP开设赌场的戴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抓获,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邹某某伙同张某某、**大联盟工作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偷越国(边)境至缅甸。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联盟返分总表和返分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出入境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戴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检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跨境赌博活动,情节严重,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红文

祝大伟

检察官助理:李文青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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