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街道**小区**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邹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利用手机软件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群内成员下载“情怀麻将”APP手机软件,通过该软件账号ID创建“亲友圈”,内有76名成员,在该APP上购买房卡、开设房间供赌博群成员进行赌博,并在赌博群内抽取每局4元台费的方式获利。至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2164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家属退赔违法所得42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 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物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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