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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居民,现住弥勒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27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1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弥勒市**镇**小区**号开设赌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0日在该赌场内查获孔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6名涉赌人员、赌资43000元及捕鱼机、飞禽走兽机等赌博工具,并以提供赌博条件对邹某某处以罚款500元,收缴赌资、赌具。

2016年10月,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弥勒市**镇**号**楼商铺开设赌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5日在该赌场内查获刘某某、马某某、贺某某等43名涉赌人员,赌资89954元及捕鱼机、飞禽走兽机、牌机等赌工具。经鉴定,被查获的“飞禽走兽”游戏机一组(共8个操作台),“捕鱼机”游戏机4组(共32个操作台),“牌机”游戏机36台,以上游戏机全部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施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刘剑明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6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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