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打牌网中创建**棋牌室,通过微信群纠集50余名赌客,以打慈溪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10000元。

2018年9月17,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手机照片等;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打牌网小小浓棋牌室的后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青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