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村**幢**室,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家园家中使用手机,登录**网站参与赌博。2019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王某某、果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多家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境外赌博网站,经查,其办理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被用于“**”赌博网站资金流转。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手机等物证;2.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果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售卖企业对公账户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一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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