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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2********,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4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等人相续入股,合伙在灵山县**号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采用“开船赌三公”等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8月3日2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包括被告人邹某某在内的13名涉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共同赌资14100元,个人赌资共计20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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