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并管理微信赌博群,通过在约牌冲击麻将平台申请棋牌室(ID: 107)、提供房卡等方式为参赌人员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与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 500元左右。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网络平台上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助理检察员:傅曼丽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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